據2023年1月30日報道,江蘇南通市發生了一起離婚后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案件。男子朱某在離婚后被法院判決從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1200元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然而,朱某一直未支付養費和曾經欠付的生活費和鋼琴購買費,導致孩子申請強制執行。經過法院調查,發現朱某在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間,實際使用其父親的微信收超過12萬元,并用于購買彩票、洗浴中心等多筆支出。最終,朱某因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被海門法院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并緩刑一年三個月。在審理過程中,朱某納了5萬元的養費,并預了后續的2萬元養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節嚴重的,將被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節特別嚴重的,將被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金。這起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提醒了離婚后的父母要履行好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