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市如皋市人民法院于11月13日發布消息稱,張某()和王某(男)于2016年結婚,他們的婚姻一直幸福滿。某天,張某聽說自己的老家要進行拆遷,為了能夠獲得最大的拆遷利益,與王某達了離婚協議,并在民政局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為了快速辦理手續,他們還在當天私下簽署了一份《附協議書》,明確約定“婚后未共同購置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有和承擔”,并且強調了“之所以離婚,是因為拆遷,迫不得已”。
離婚后,張某和王某之間的關系不再像以前那樣親無間,為了躲避張某,王某索搬出去住,而張某的老家也一直未進行拆遷。后來,王某與其他子打算結婚,這引發了張某對前夫的起訴。要求法院撤銷兩人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條款,重新進行財產分割,并要求王某支付10萬元的補償金。
然而,法院認為,張某和王某已經在民政局登記離婚,而張某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況。因此,法院駁回了關于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