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親屬去世后,爭奪房產、車輛和存款的況并不罕見,但爭奪骨灰卻相對較。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人格權案件,馬某與繼母因父親老馬骨灰安葬引發的紛爭,經過2年多的時間終于得以解決。

故事的起因是老馬與前妻離婚后,與肖某再婚,并與其相伴度過了20多年的時。2020年9月,老馬因疾病去世,在社區居委會的見證下,寫下了一份囑:老馬生病就醫、死后喪葬等費用由兒子馬某負擔,去世后必須買一座雙人墳墓等待妻子肖某去世后合葬,老馬社保結余款由馬某繼承。老馬、馬某和肖某都在該囑上簽字。

然而,三個多月后,老馬去世,而馬某卻突然失蹤了,他既不出面辦父親的喪事,也不出錢承擔相關費用。為了實現老馬臨終愿,肖某分別向所在社區居委會和馬某的叔伯等長輩求助,希他們勸說馬某。然而,馬某態度堅決,以沒有錢為由拒絕了肖某的請求,并表示肖某作為老馬的妻子,應該為老馬辦后事,這是理所當然的。

面對這樣的局面,肖某只能自己辦了父親的喪事,并將老馬的骨灰寄放在火化場。半年后,為了盡快讓老馬安息,肖某再次聯系社區居委會,希通過工作人員的勸解,與馬某坐下來好好談談。然而,馬某依然以沒有錢的理由拒絕了肖某。2022年3月,肖某出資3萬元購買了一雙人墓地,并登記使用人為老馬和肖某,并邀請親友參加落葬儀式。同一天,馬某也購買了一墓地,并登記使用人為老馬。

為了取回父親的骨灰并將其安葬在自己購買的墓地中,馬某將肖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肖某歸還老馬的骨灰和骨灰盒,并賠償1萬元的神損失費。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馬某的叔伯、姑父等長輩紛紛到庭作證,證明馬某經過長輩的勸說,仍然不愿意參與父親的喪事。社區居委會也出了相關說明,證明了這一況。

法院認為,骨灰是有人格屬的特定品,關于骨灰的安置歸屬權應當由死者的近親屬共同行使,但理方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馬某既未辦喪事,也未承擔喪葬費用,違反了老馬的愿。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老馬的妻子肖某和兒子馬某都有權利安置老馬的骨灰;從理的角度來看,在馬某未辦喪事的況下,肖某為老馬辦喪事、購買墓地,組織親友吊唁和落葬老馬,這些行為符合善良風俗,維護了老馬的尊嚴,現了對老馬的義,并且得到了親友的認可,沒有任何過錯。作為兒子,馬某未參與父親的喪事,違背了一般公眾對道德倫理的認知。而在老馬落葬后,他又提出要返還骨灰,這不符合民間的習俗。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