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一名張某的詐騙犯被法院判有期徒刑12年,并罰金20萬元。據了解,張某此前以合開培訓班為名,向朋友蔡某借款20萬元,并返還了5萬元作為“盈利”,以此取得了蔡某的信任。然而,在蔡某信任之下,張某以向培訓單位提供高檔煙酒為由,騙取蔡某一百多萬元。蔡某在未收到盈利的況下報警,揭開了張某的騙局。
經過調查,警方發現,張某在過去的一年中,以相同的方式騙取了另外21名被害人的共計436萬元。除此之外,張某還利用自己擔任星級酒店營銷經理的份,以大客戶預支酒水的名義騙取了酒店的五糧等260余瓶,價值共計49萬元。
最終,法院認定張某犯有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并數罪并罰,判有期徒刑12年,并以20萬元的罰金。這起案件的審判結果顯示,對于詐騙犯罪行為,法律絕不姑息,將嚴厲打擊并保護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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