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秋蓮對劉暖曦上訴的回應

江秋蓮在1月24日發布微博稱,今天從得知劉暖曦上訴了。對于劉暖曦決定上訴這一決定,一點都不意外。“上訴是的法律權益,這一點我沒有意見。我會依法應訴”。1月24日,劉暖曦(原名劉鑫)代理律師胡貴云告訴澎湃新聞,劉暖曦已經提出上訴。1月19日,江歌母親江秋蓮在個人微博發布視頻稱,“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一案一審判決結果,決定不上訴。同日,劉鑫的一審代理律師胡貴云向澎湃新聞表示,當時當事人劉暖曦尚未作出是否上訴的決定。此前報道:2022年1月10日上午,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暖曦(原名劉鑫)生命權、權、健康權糾紛一案在山東青島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劉暖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000元及神損害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理費。法院審理認為,劉暖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有明顯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德,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容。司法裁判應當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德義行,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社會往中,引侵害危險、維持危險狀態的人,負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到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形救助關系的況下,施救者對被救助者有合理的信賴,被救助者對于施救者負有更高的誠實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義務。據判決書,如不服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城區法院遞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