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依法駁回了許某民對尋釁滋事一案的上訴,并維持了原判。經過法院審理查明,從2018年至2022年3月期間,被告人許某民因與前妻洪某某的婚姻和家庭糾紛,多次闖其前妻父親經營的店鋪和家中,進行毆打、辱罵、威脅,且這些行為在有關部門的制止和批評后仍未停止。盡管許某民曾出《保證書》承諾不再擾、恐嚇、辱罵洪某某及其家人,但他仍然繼續實施了前述行為。這些行為導致洪某某家人中的五人到輕微傷害,后來為了維持家庭和諧,洪某某一次支付了全部養費。

在此期間,許某民因對法院判決不滿以及索要子養費等問題,多次到國家機關發泄不滿。即使他反映的問題已經得到妥善解決,他仍以相同的理由多次鬧訪,公然在國家機關、辱罵并毆打工作人員和辦事群眾,還展示了侮辱的“錦旗”,阻攔了工作車輛,甚至在公開場合并指使未年子在國家機關大門上刻涂。這些行為導致一人輕微傷,并嚴重影響了國家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造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此前,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許某民的行為超出了正常信訪表達合理訴求的范圍,嚴重擾了國家機關的辦公秩序,造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已構尋釁滋事罪。綜合考慮全案的事實、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濠江法院依法判許某民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然而,許某民對此判決不服,因此提起了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法律適用和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作出了維持原判的裁定。

來源: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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