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氣象設施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保護氣象設施,止侵占、損毀或擅自移氣象設施。

為了保證氣象設施的正常運行和氣象探測信息的準確、比較、代表,國家對氣象設施的保護至關重要。氣象設施作為氣象業務活的基礎設施,屬于國有公共資產,其安置必須符合技要求并保持長期穩定。

據《氣象法》的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氣象設施,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保護氣象設施的義務。氣象設施是基礎公益事業的一部分,因此保護其安全不僅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每個組織和個人的義務。

近年來,氣象設施遭破壞的況嚴重,不僅浪費了國家大量的資金,還干擾了氣象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別是氣象探測設施,大部分安置于室外觀測場,容易到人為破壞和不可抗力的影響。這不僅會導致氣象探測資料的連續損,還可能影響氣象監測預報工作和氣象災害的預防。

為了加強對氣象設施的保護,防止和制止人為破壞和不可抗力破壞氣象設施帶來的損失,《氣象法》明確規定了國家依法保護氣象設施的原則,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損毀或擅自移氣象設施。這一規定的出臺將有助于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氣象設施的安全。

此外,當氣象設施因不可抗力遭破壞時,當地政府應采取急措施組織修復,確保氣象設施的正常運行。不可抗力的原因可以是自然災害如臺風、暴雨、地震,也可以是戰爭等行為。無論是哪種原因,當地人民政府都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修復,避免氣象工作中斷,減損失。

總之,《氣象法》第二章明確了國家保護氣象設施的原則和措施。保護氣象設施對于保證氣象工作的順利進行和防止損失十分重要。通過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可以加強對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氣象探測信息的準確和連續,進一步提升氣象工作的水平和效益。同時,當氣象設施遭破壞時,及時修復是保證氣象工作不中斷的關鍵措施,也是減損失的重要舉措。因此,加強氣象設施的保護與管理,是推氣象事業發展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