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除了提轉賬憑證等付借款的證據外,出借人還需要提供雙方達借款合意的證據。實際況中,民間借貸多發生于人之間,因此出借人在付借款時未要求借款人出借條等借款憑證的況時常出現。這導致出借人的證據不充分,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為此,出借人在借款時應注意將借貸雙方的借款合意通過合理的形式現出來。

最近,巨野縣人民法院張靜超法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人關系,被告劉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通過微信轉賬共計16550元,其余2000多元通過現金付。后被告拒不償還,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其借款19000元。法院審理認為,申某某提的微信轉賬記錄證明了借款的付,通話錄音證明了另外通過現金付的2450元是出借給劉某某的借款,雙方通過電話的方式重新結算借款15000元,因此借貸關系立并生效。最終判決由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申某某借款15000元。

指出,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合同自借款付時立,因此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有現雙方達借款合意和付借款的證據。除了付借款的證據外,還需要有達借款合意的證據。對于借款合同,平時多以借條的方式呈現,除了借條外,也可以通過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方式現借款合意。在借款后,還可以通過讓對方補寫借條、保留催要借款的聊天記錄等方式明確借款合意。對于通過轉賬的方式付的借款,轉賬憑證也應予以妥善保存。在朋友之間的大額、多次借款更有必要以借條形式現,以防止后期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