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借錢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有時為了確保借款的歸還,借款人會請求保證人幫忙在借條上簽名以示“見證”。但是,如果后期借款人還不上款,保證人是否就要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呢?下面我們來看看巨野法院謝集法庭高圣軍法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基本案是這樣的: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是朋友關系。2022年8月,被告劉某因生意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書面借據一份,并承諾于2022年8月31日前償還完畢,如未及時還款則計月息0.015%。此外,被告王某、李某作為“擔保人”簽字確認,并約定“本借條擔保人在借款人未按約定還款愿意承擔借款人債務”,兩位擔保人與借款人劉某之間系親戚關系。

后來,原告催要,被告劉某未依約按時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便起訴至法院,要求擔保人王某、李某與借款人劉某共同履行還款義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趙某與被告劉某之間達了借款合意,原告趙某依約提供借款,雙方之間形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因此,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原告依約提供借款后,被告并未依約按時償還借款,已構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趙某要求被告劉某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法院認為約定的利息月息0.015%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并依法予以認可。但是,關于擔保人是否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問題,法院認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并未在上述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因此,作為保證人的被告王某、李某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劉某償還原告趙某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在這起案件中,法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與保證責任相關的相關條款,并強調了及時行使個人權利的重要。因此,即使書面借據上有了保證人的簽字確認,也并不能一勞永逸。作為權利人,要正確、及時行使個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