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民法典第1019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以丑化、污損或利用信息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或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此外,民法典第1020條還規定了不構侵犯肖像權的形:個人學習、藝欣賞、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新聞報道;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特定公共環境展示;維護公共利益或肖像權人合法權益等況下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制作、使用或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有律師表示,將明星的照片當作社平臺的頭像使用,不屬于上述民法典規定的合理使用,只要未經明星本人許可,就構侵權,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依據民法典第179條規定,明星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對此網友表示對此,你怎麼看,你是否有過使用明星當頭像的經歷。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們應該更加注重個人肖像權的保護,避免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肖像,以免犯法律。同時,明星作為公眾人,也應該更加注重對自己肖像權的保護,加強對侵權行為的維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