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是全國第三個“民法典宣傳月”,這對于做好民法典宣傳、闡釋及普及工作來說有重大意義。民法典中有許多條文保障著殘疾人的權益,其中最代表的是第一千一百條。該條規定了對于無子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而有子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此外,對于孤兒、殘疾未年人或者兒福利機構養的無法找到生父母的未年人,可以不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這些條文都現了對弱勢群的傾斜保護,類似的法律條文還有近50條。
除了直接提及殘疾人權益的條文外,民法典中還有許多與殘疾人權益保障有著不可分關系的條文。比如民法典第21-24條對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認定作出了規定,第三十四條對監護制度進行了說明,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了不能獨立生活的年子仍可以要求父母給予養費用等。這些法律條文都與殘疾人息息相關,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民法典實施的第三個年頭,律師們對于保障殘疾人權益這部分容有了更深刻的。越來越多的殘疾人士在民法典所倡導的法治與平等思想的影響下,開始意識到自己和其他公民一樣,有法定的權利,也應履行法定的義務。他們懂得學習和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法律工作者也應從更多方面宣傳民法典,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法律。
在日常工作和普法宣傳過程中,我們發現越來越多的殘疾人士對民法典有一定了解,甚至能背誦與殘疾人士相關的法律條文原文。在糾紛發生時,大部分殘疾人士也能第一時間想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民法典的出臺使得法律條文更加系統化,隨著法律宣傳的深,公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越來越深,殘疾人士對于追求平等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的思想也不斷強化。
在接下來的專項普法宣傳中,我們不僅應當宣傳如何用法律調解矛盾、解決問題,還應適當普及如何進行法律風險防范,幫助殘疾人士預見風險,從源上減法律問題的產生。這樣才能讓法律的作用深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真正發揮好民法典對殘疾人士的法律保護作用。
當然,更系統、更全面、更有力度地保護殘疾人權益還需要依賴于專門保護社會弱勢群權益的社會法律,如《殘疾人保障法》、《神衛生法》、《殘疾人就業條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這些法律可以充分彌補民法在保護殘疾人權益方面的不足和缺。
對于殘疾人士來說,法律的保護現了社會對他們的關注與重視,但最終能否在社會上安立命,還是要靠自的自強不息、學習進取來獲得。希法律的保護能讓殘疾人士更加坦然地接自己,活出別樣的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