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維訓練營005】1.甲因出國留學將自己的一幅名畫由乙保管,后乙急用錢,以甲的名義將該畫以市價賣給丙并付。請問:丙可否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
答:丙不能善意取得。據民商法的規定,乙作為無權代理人,其行為不涉及善意取得的問題。乙和丙之間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甲追認這份合同,那麼買賣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丙將為名畫的合法所有人;如果甲不追認,那麼這份買賣合同自始就是無效的。
2.甲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2年。1年后,甲將該房屋出售給丙,但未通知乙。請問:丙可否善意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答:丙不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據民商法的規定,甲作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有權分,但在未通知乙的況下出售房屋,侵害了乙作為承租方的優先購買權。因此,甲的行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要件。乙有權要求甲賠償因此而造的損失。(善意取得的構要件包括:行為人無權分、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相對人客觀上支付合理對價、已經完付,對于產來說,是指已經付,而對于不產來說,是指已經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