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商法法律思維訓練營008】民商法孟獻貴

1. 孟某前往北京一家寶馬轎車4S店看車,后孟某和4S店簽訂了書面定金合同,約定第二天孟某付定金10萬元,4S店將一臺寶馬轎車出賣給孟某。第二天,孟某反悔,不想買車了。請問:4S店可否基于書面定金合同追究孟某的違約責任?為什麼?

答:不可以。據民商法的規定,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其生效的要件是買賣雙方實際付定金。在這個案例中,孟某尚未支付定金,因此合同尚未立。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尚未立之前有權撤銷合同。因此,孟某有權反悔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2. 孟某向馬某借款100萬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約定第二天馬某將100萬元付給孟某。第二天,馬某反悔。請問:孟某可否基于書面借款合同追究馬某的違約責任?請說明理由。

答:不可以。據民商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屬于實踐合同,合同在借款付時即立。然而,在這個案例中,馬某尚未向孟某付借款。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款項未付之前有權撤銷合同。因此,馬某有權反悔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據民商法的規定,實踐合同的生效要件與其質有關。在涉及付金錢的合同中,例如定金合同和借款合同,當付尚未完時,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付的行為對合同的生效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