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據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4條以及2022年4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3條的修正,對有專門知識的人接詢問的言行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首先,審判人員有權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在法庭準許的況下,當事人也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當事人在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方面的專業能力不足,同時也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其次,如果雙方當事人都申請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之間可以進行對質。由于雙方立場不同,可能出現就同一問題存在不同意見的形。因此,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之間的對質有利于就專業問題深展開陳述,有助于法判斷和查明案件真相。第三,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因為有專門知識的人不是案件當事人,與案件沒有利害關系,不了解案件事實況,一般對法律知識也并不通。其出庭并非為了在法庭上講述事實或法律容。如果讓其參與其他庭審活可能會影響其專業意見的客觀和科學,同時會降低庭審效率。因此,涉及專門問題的事實調查結束后,審判人員有必要責令有專門知識的人退出法庭。另外,對于有專門知識的人發表的超出專業問題范圍的意見,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如果有專門知識的人超出職權范圍,故意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故意幫助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都應當到法律制裁。最后,由于有專門知識的人是由當事人申請并承擔相關費用的,與當事人存在利益關系,其與該當事人的訴訟立場通常是一致的。在司法實踐中,個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意見時,可能存在虛假陳述、惡意歪曲科學原理、偽造相關科學結論等惡意行為。對于這種況,可以適用妨礙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對其進行罰,并向其所屬行業組織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其進行分。同時因其惡意行為遭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主張賠償責任。當然,在判斷該有專門知識的人是否確實存在惡意時,應當綜合衡量是否水平影響、個人能力和經驗等因素進行評判。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只是因為輕微過失、業務水平較低、從業經驗有限等原因導致專業意見有誤,就應當對惡意的認定保持謹慎和謙抑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