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代理人包括了律師,但并不是每個當事人必須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是否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往往據案件復雜程度、經濟狀況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通常況下律師費由聘請律師的人負擔,但在一些特殊形下也可以主張由敗訴方承擔。

一、違約方、債務人承擔: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律師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守約方通過司法程序救濟權利產生的律師費。若此合同及違約條款合法有效,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雙方合同約定的律師費。

二、侵權方承擔律師費:在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如果被告提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存在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承擔訴訟義務等明顯不當行為,造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