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強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暨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毒辯律師黃堅明在真實案例的基礎上改編了一篇實戰辯護詞,講述了在庭審中涉毒主犯主替不涉毒者、涉毒從犯或關聯案件被追訴人卸責的況。黃堅明強調,即使自己可能會被重判,也要替同案喊冤。
案件中,涉毒主犯李四在庭審中的陳述反證了被追訴人張三的無罪,證明張三涉案行為不構販賣毒品罪。此外,據在案口供,李四的指證也被證明是孤證,無法證實張三的涉毒犯罪活。而且,李四的口供中本沒有涉及他與張三共同購毒、共同推銷毒品的問題,更沒有證明張三參與準備作案工的犯罪事實。
黃堅明指出,案件中的證詞明顯是偵控人員蓄意供的不實指控,缺乏涉毒犯罪事實的客觀證據。因此,他強調本案全部在案的李四口供,均無法證實張三涉案行為構販賣毒品罪。
在這種況下,黃堅明呼吁對此類案件進行更加慎重的理,以免出現冤假錯案。他強調,法庭應該更加深地分析和審查案件中的證據,確保不冤枉無辜的人。因此,他愿意即使自己可能會被重判,也要義無反顧地替同案喊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