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睦的背后-母親產案例

在北京,父親去世后,母親決定將房子以320萬的價格賣出,并將其中的160萬分給了三個子。然而,不幸的是,一年后母親也離世了。這導致了兒子向姐姐索要錢財,但卻遭到了二姐的拒絕,稱產中只有120萬屬于自己,30萬屬于大姐,沒有留給兒子。最終,弟弟將兩位姐姐告上了法庭,結果是法院這樣判決的。這是來自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的一個案例。

臧大姐看著眼前的傳票,心的怒火蹭蹭往外冒。做夢都沒想到,的親弟弟,居然把和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分母親的150萬產。他們原本有個幸福的家。變故發生在20多年前。那一年,爸爸單位分房。因二妹結婚后沒有房子,所以父母把小平房給了二妹。正因如此,弟媳婦娘家媽上門質問,為何把房子給兒不給兒子?母親生氣地懟:“你兒是兒,我兒就不是兒?這是我家房子,我怎麼分就怎麼分,不到你一外人來發言?”從那時起,弟媳婦跟母親的梁子徹底結下,不僅鬧著要搬出去,還不準弟弟跟父母來往,甚至不準小侄子爺爺

按理說,婆媳矛盾很正常,但弟弟為了他的家庭和睦,聽話地不跟父母來往。整整20年啊,每到過年過節,父母的心酸眼可見。作為大姐,卻拿弟弟沒有辦法。這些年中,勸過多次,最后弟弟竟不跟來往。母親狠狠地說:“不要去說他,標準的娶了媳婦忘了娘。小時候,家里好吃的都給了他。長大后,他卻連誰都不如。”

母親雖然上恨著,心里卻很公正,父親去世后,母親把那套房子賣了320萬,拿出一半給他們姐弟三人平分。那是二十年來第一次見到弟弟,從那之后,弟弟再次消失。后來,母親住養老院,都是妹妹陪著。母親太了解弟弟了,不但在臨死前留下囑,還一連寫了九份,就是怕妹妹得不到產。果然,當弟弟得知還有150萬時,提出三人平分。被拒后,就把們告上法庭。1、弟弟說,囑是假的。從小,父母最疼他了,父親去世后,母親就很公正給分給他錢。不可能母親不給他留?而且,當年母親都知道把父親產平分給他們,為何這次給二姐120萬,大姐卻只給30萬?這不合理。母親生育三個子,他又是唯一的男丁,囑上卻沒有給他留一分錢,太反常。如果這份囑是假的,那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 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由配偶,子,父母繼承。所以,剩下這150萬,理應由他和兩個姐姐平分,每人50萬。2、大姐說:第一,們有證據證明,母親這份囑是真的。母親在寫囑失,養老院的護工和其他人都在場。所以,囑的真實毋庸懷疑。第二,為何母親分給二姐150萬?你心里真沒點數嗎?媽生病這些日子,我住的遠,都是二妹照顧。媽心里明白,誰對好。媽心里有是非觀,看得到你二姐的付出,愿意給你二姐更多。我沒意見。本來就是你二姐出力最大。理應得到這些。媽太了解你了,才會一連寫下9份囑,就是怕你二姐委屈。還有,你這會要求公平,那我問你,這20年來,你可曾帶過你媳婦,你兒子來看爸媽一次?婆媳有矛盾很正常,會做人的兒子兩頭瞞,不會做人的兩頭傳。可你,不但不來看爸媽,連孩子都不讓喊爺爺。媽之所以這樣的囑,是對你寒心到極點才會這樣的。這些年,但凡你帶弟媳婦去看媽一次,媽的怨恨就會釋懷,說不定就會重新寫囑。可你卻始終未曾去過。大姐一番話,振聾發聵。弟弟愧地低下頭。3、法院鑒定了筆跡,證實是老人所寫。《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囑由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老人留下的囑,符合自書囑的所有要件,因此可確認囑真實有效。《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老人囑中分的是個人財產,完全合法。綜上,法院判決:按照囑中要求,分給大姐30萬,二姐150萬。駁回弟弟所有訴求,并判令其承擔案件理費。 兩個老人的遭遇讓人同,但文中老人無意很睿智,對兒子兒媳的行為到寒心,也為兩個兒的照顧心。知道二兒為付出最多,所以把大部分產都留給二兒。知道兒子的本,才會寫下九份囑,以便給兒最后保護。臧先生有這樣大度清醒的母親,卻不知珍惜,竟為了小家庭的和睦,跟母親二十年不來往。還在法庭上說出,每個家庭都是這樣的。是的,每個家庭都有婆媳矛盾,但絕沒有兒子二十年不跟親媽來往。他和妻子明知老人對孫輩看得很重,卻不讓孩子爺爺。父母的言傳教,對孩子影響深遠。他們夫妻倆對父母的態度,孩子看在眼里,也會記在心里。將來,只怕有他和妻子后悔的時候。(人為化名)關注@申城法談 每天為你講一個法律小故事,懂法不吃虧#微頭條首發挑戰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