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武漢市城郊地區檢察院對105件提請減刑案件進行了審查。其中,一起涉毒案件引起了檢察的注意。該案涉及的罪犯韓某在2014年因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服刑期間,韓某多次獲得行政獎勵,但是否真正悔罪并符合減刑條件仍然是一個疑問。

為了進一步了解韓某服刑改造期間的表現,該院第二檢察部負責人、駐武漢子監獄檢察室主任譚青通過與監獄民警通以及與韓某本人及其他服刑人員談話等方式展開了調查。在與韓某的談話過程中,雖然口頭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識淡薄誤歧途,但對基本犯罪事實卻不愿承認。綜合全案分析后,譚青認為韓某的犯罪節嚴重,對自犯罪事實認識不夠清晰,雖然口頭上聲稱悔罪,但在主觀上并沒有真正認識到錯誤。因此,的表現無法被認定為“確有悔改”,不符合減刑條件。據相關法律法規,譚青依法向監獄提出了糾正意見。

與此同時,駐監檢察室嚴格落實了實質化審查要求,并對9件不符合減刑條件的案件提出了不予提請減刑的檢察意見。監獄采納了檢察意見,并開展了專題會議,進一步統一了減刑案件提請的標準。

這一舉措現了武漢城郊檢察院對刑罰執行公平公正的堅定維護。口頭悔罪卻否認犯罪事實的行為不能被輕易接,只有真正認罪悔罪的罪犯才能獲得減刑的機會。通過實質化審查,該院確保了刑罰執行的公平和正義,進一步提高了社會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