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們經常聽到關于"正當防衛"的說法。那麼,什麼是正當防衛?又有哪些況不屬于正當防衛呢?下面我們來詳細解析一下正當防衛的定義和相關形。

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財產和其他權利免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為。如果在防衛過程中對非法侵害人造損害,屬于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而要構正當防衛,需要滿足起因、時間、主觀、對象和限度這五個條件。

在防衛過當方面,刑法規定,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免除罰;而民法典規定,如果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不應有的損害,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至于特殊防衛,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于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非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承擔刑事責任。在面對這些嚴重的暴力犯罪時,難以要求防衛人在張、恐慌的狀態下還能理智、客觀地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特殊防衛是針對暴力犯罪達到可致使他人重傷或死亡的程度。

在實踐中,許多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的案件往往是因為暴力犯罪的程度尚未達到嚴重程度,所以并未適用特殊防衛條款。

據2022年2月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斷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限度時,應綜合考慮不法侵害的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以及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因素。如果經審理發現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人民法院應認定防衛人不承擔責任。如果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人民法院應認定防衛人在造不應有的損害范圍承擔部分責任。如果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要求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人民法院不支持。如果實施侵害行為的人無法證明防衛行為造不應有的損害,僅以防衛人采取的反擊方式和強度與不法侵害不相當為由主張防衛過當,人民法院也不支持。

以下是不屬于正當防衛的況:

1. 在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例如,李四先手打張三,張三覺得不甘心打回去,這種況下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但如果是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有一方有過錯先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況下仍繼續侵害,那麼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2. 對想象中的不法侵害行為進行防衛。例如,張三以為李四舉手要打自己,但李四只是想打個招呼,如果張三因此打了李四,那麼該行為不能稱作是正當防衛。

3. 對尚未開始的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防衛行為。例如,李四說要揍張三,但一直沒有實施,張三先下手為強,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4. 對自停止或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例如,李四打了張三,張三幾天后報復回去,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5. 針對無關的第三者進行防衛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例如,李四打了張三,張三反擊了與此事無關的趙五,此時張三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6. 在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進行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例如,李四打了張三后意外摔倒昏迷,張三趁此機會揍李四,該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7. 對挑撥式侵害進行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例如,張三故意激怒李四,讓李四對自己出手后反擊,該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8. 對合法行為進行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例如,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此外,對急避險行為也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9. 起初符合正當防衛條件,但后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重大損害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涉嫌防衛過當。

在遇到威脅時,我們應該如何進行自救呢?如果遇到不法侵害,備條件的人應該優先選擇報警等方式來解決矛盾、防范侵害,盡可能理解決爭端。如果況不允許,那麼應盡量使用鈍進行防,在合理限度進行反擊,切勿進行持有銳并主攻擊重要部位的行為,否則可能涉嫌防衛失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神。正當防衛讓公民在到侵害時能夠保護自己,但公民也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

最后,對于見義勇為,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又幫助他人呢?見義勇為是中國的傳統德,并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構正當防衛。但是,見義勇為一定要把握好度,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同時,也鼓勵見義智為。在他人遇到危險時,請衡量自的能力,選擇最佳的方式,例如撥打110,盡力提供自己所能的幫助。

通過逐步完善的法律規定,我們保護正義,讓正當防衛為一種既能維護自己權益又不濫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