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的劉某因拒不償還70萬余元的借款,最終被判有期徒刑。2014年至2019年間,劉某分別向多人借貸,形了民間借貸關系。法院判決劉某應當償還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計70萬余元及利息。然而,劉某一直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這些案件陸續進了執行程序。法院多次送達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文書,但劉某仍然拒不履行。為確保當事人的利益和生效判決的執行,法院傳喚了劉某并對其進行了拘留查問。

2021年11月,法院在拘傳劉某時發現,劉某利用兒子小帥的份注冊了微信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賬單顯示,劉某微信年度消費共計110萬余元,年度收共計89萬余元。此外,劉某明知自己名下車輛已被法院查封,卻依然將車輛抵押給投資公司借款20萬元,并將這筆資金用于經營開支。事實證明,劉某并非完全沒有能力償還欠款,而是存有僥幸心理,試圖轉移財產。

另外,2019年至2021年間,劉某在明知自己涉案欠款未還的況下,仍然堅持償還其他人的借款13萬余元。最終,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將劉某涉嫌拒執犯罪的線索移給公安機關審查立案。2022年9月,劉某主投案。

法院認為,劉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節嚴重,已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終,法院依法判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法指出,生效判決容的履行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劉某通過各種手段試圖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導致案件長期難以執行到位,勝訴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實現。法強調任何僥幸心理都無法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