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自助:民法典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

新文章:權利人自助,其實就是正當防衛的化。民法典規定了自助制度,彌補了原來正當防衛制度的缺陷。因此,準確理解和運用自助制度在法學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變得尤為重要。

孫憲忠(作者系第十二屆、第十三屆、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一級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最近創作的故事,基于我國刑法第二十條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引起了社會熱議。對民法關于正當防衛制度的理解和實施應該引起大家的討論。

正當防衛不僅是刑法上的制度,也是民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對此的規定是,因正當防衛造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2020年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法律制度的建立是立法問題意識的結果,即發現社會問題和依據立法解決這些問題的思想意識的結果。我國法律建立正當防衛制度數十年來,相關的問題意識始終存在著糾結。一方面承認權利人應該正當防衛,另一方面對防衛過當的擔心又如影隨形,甚至一度占了上風。盡管“法不向不法讓步”的道理都是承認的,但是“不讓步”是否應該作為一種權利,充分給予到侵害的社會民眾,我國社會并無一致看法。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制度得到了準確的理解和適用。民法建立正當防衛制度的原因和刑法一樣,同樣也是“法不向不法讓步”的原理。權利人、利益人在民事權利和合法利益到侵害時,應該有權利來保護自己。民法上的正當防衛和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制度建設的基礎是一樣的,其差別只在于侵害者的行為質和惡的大小而已。必須認識到的是,正當防衛所保護的利益,在民法上屬于權利人依靠自力就能主張的權利或者權益,如人權、權、知識產權、有價證券等投資權益,以及合法占有況下的利益。在法學上,這些權利或者利益被稱為絕對權或者支配權。只有這些權利和利益,才有正當防衛的可能。

民法上的正當防衛制度的理解和實施同樣遇到了認識上的障礙。在現行立法的規則一再到誤解誤讀的況下,權利人得不到法律及時的指導和解決。因此,在討論民法典分則草案時,權利人自我救助的制度設計問題再次被提出討論,并得到了足夠的重視,最后該制度終于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得到落實。該條第一款規定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采取扣留侵權人財等合理措施;第二款規定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自助作為權利保護的制度設計,其涵蓋面包括人權、財產權兩個大的方面,細化而論,包括人格權、份權、權、商事權利、知識產權、合法占有利益等。這些況下,損害者的權利都屬于絕對權,此時自助行為是一種正當防衛,不會引起任何法律上的爭議。

權利人自助,本質上就是正當防衛的化。民法典規定的自助制度,彌補了原來正當防衛制度的缺陷。在法學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運用自助制度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敬請學界同仁務必留心,不要造誤解誤讀,更不要在實踐中引起誤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