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閱讀文章前,辛苦您點下“關注”,既方便討論和分,又能給您帶來別樣的參與。據孫卓父親孫海洋和符建濤母親彭,拐賣案一審判決后,檢方決定不抗訴。然而,兩個被拐家庭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滿,并向檢方提出申請抗訴,但最終檢方決定不抗訴。那麼,為什麼檢方做出這一決定呢?據深圳前海蛇口自貿區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不抗訴理由說明書》,檢方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起案件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且法院在審理期間兩次通知檢察機關補充偵查。通過調取言詞證據、銀行流水、手機數據等多種證據,并經法庭查證屬實,判決認定被告人吳飛龍犯有拐騙兒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次,檢方認為一審判決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的規定,對于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年人,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況,可以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判被告人吳飛龍有期徒刑五年。檢方認為一審判決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然而,這一決定引起了公眾的關注和爭議。有人質疑檢方不抗訴的理由是否充分,認為二審應該對這起案件進行審查。還有人對被告人吳飛龍的刑期表達了不滿,認為應該加重刑罰以起到警示作用。在我看來,對于這一不抗訴的決定,我們應該充分尊重正義機關的判斷,因為他們是據現有的法律和證據進行評估的。然而,在理類似案件時,我們也應該更加重視保護未年人的權益,加強對拐賣兒的打擊力度,同時完善法律和法規,以更好地保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最后,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進一步加強對拐賣兒的打擊力度,保護未年人的權益?請您分您對這起案件的看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