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檢察院依托“檢察履職+微網實格”辦案模式,功調解了一起業服務費糾紛案件,為當事人釋法明理,化解了矛盾糾紛。業主王某和劉某因為未按時繳納業服務費被業公司訴至法院,但他們以未收房為由拒絕繳納費用。然而,辦案檢察指出,業服務是對整個規劃區域的公共服務,業主不能以未收房為借口拒絕繳納業服務費。經過調解員、街道網格員和社區特邀調解員的共同努力,最終雙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解決。

該案件的背景是,王某和劉某于2017年在A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住房,并與B業公司簽訂了前期業服務合同。據合同約定,業服務費從開發商通知的房截止之日起計收。然而,王某和劉某雖然驗收了房屋,但并沒有實際辦理收房手續,也未支付業服務費。于是,業公司將他們訴至法院,并最終獲得了判決,要求王某和劉某支付業服務費及違約金。

王某和劉某不服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駁回。他們認為涉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簽字當日并未完實際收房,因此不應承擔業服務費。而業公司則認為房屋質量問題不屬于業合同范圍,應按約定收取業服務費。

在收到監督申請后,辦案檢察仔細查閱了相關法律規定,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調查詢問。他指出,業服務是針對整個規劃區域的公共服務,而不僅僅是對個別業主提供的單獨服務。業主不能以不需要業服務或未收房為由拒絕繳納業服務費。王某和劉某之所以無法理解判決結果,是因為他們誤認為收房時間才是業服務合同中收取服務費的起算點,而實際上,業服務合同中明確載明的是房時間。

為了解決這起糾紛,都江堰市檢察院啟了“檢察履職+微網實格”辦案模式,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通過聽證和調解的方式為他們釋法明理。同時,檢察還召集了房屋開發商、業主和業服務方,就業主在收房過程中發現房屋質量問題應如何維權以及如何建立良好的小區業服務關系等問題進行了解釋。這次調解不僅解決了的糾紛,還為類似的業糾紛提供了指導。

參與調解的網格員表示,通過這次調解,他們更加了解了依法依規業糾紛的方法。這對于今后理類似糾紛將提供有力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