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助力當事人避免300萬稅費損失

最近,山東省青島市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李文慶接到了當事人沈某的激電話。沈某表示,“這個案子困擾我好幾年了,檢察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后我心里還是七上八下的,現在300多萬元損失避免了,懸了這麼久的心也終于可以放下了!”。

2013年2月,江蘇A公司與沈某簽訂了《部履約責任書》,將部分工程轉包給沈某實際施工。由于A公司沒有及時付清工程款,沈某起訴至青島市黃島區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和利息。一審中,法院認定A公司還應該支付工程款1217萬余元給沈某。但雙方就工程所涉及的稅費問題提出異議,導致了多年的訴訟糾紛。

在二審判決中,法院認定A公司應當承擔0.5%的企業所得稅,使得沈某對8000萬元重復納稅,面臨300余萬元的損失。沈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但再審請求未獲法院支持,沈某于2022年5月12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青島市檢察院立了辦案組,對全案展開深審查。經審查發現A公司在答辯狀及上訴狀中已承認沈某已經就8000萬元工程款開票繳稅的事實。在這種況下,二審判決重復計算稅費,顯失公平。辦案組決定采取向同級原審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

經過再審,法院全面采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為當事人避免了300余萬元經濟損失。這一案例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在民事監督中的法治擔當,為人民司法、保障民利發揮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