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對于促進養老保險的全覆蓋、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系、終結退休制度的雙軌制、實現養老保險的系化、制度化建設以及建立符合中國特的社會保障制度有重要意義。然而,在實施過程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算方式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存在明顯差異,這是最突出的不同點。特別是在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這個10年過渡期,早退休和晚退休的養老金差距過大,加上部分地區新辦法計算的養老金尚未完全理順,導致部分退休人員的不滿緒。

為了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推進,據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的規定,在新老退休制度銜接的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照新老制度對比計算的方式,即采取保低限高的措施。保低是指新辦法計算低于老辦法的結果時按照老辦法計發養老金,以確保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限高是指新辦法計算高于老辦法的結果時,將超出部分按照10年過渡期的比例計發。從理論上來說,這種制度設計是合理且可行的。然而,在實際中,隨著時間推移,早退休和晚退休的養老金差距逐漸擴大,這是由于10年過渡期的比例逐步擴大所導致的。此外,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提高也導致晚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較高。

在完全按照新辦法計算后,10年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中人之間的差距相對較小,只是由于繳費基數和養老金計發基數的提高所導致的。然而,在面對10年過渡期退休中人養老金差距過大的問題時,需要考慮養老保險基金的承能力和財政支付的力。因此,我建議對于在10年過渡期的退休中人,除了按照10年過渡期的比例計發養老金外,每年還應逐步增加計發比例。例如,對于2014年10月退休的人員,第一年按照10%核定,第二年增加20%,第三年增加30%,直到2024年9月按照100%計發。這種方式可以逐步小早退和晚退的養老金差距,減早退人員的損失。當然,差距仍然存在,但差距不至于過大,仍然是相對公平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我的個人觀點和建議,供相關決策部門參考。養老金的計算涉及到養老保險基金和財政支付的重要問題,不能隨意更改。然而,作為老百姓,我們有權利提出建議,并如實反映社民意。解決養老金差距問題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確保制度設計的公平和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