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盤爛尾無法付,購房者與開發商解除合同后,剩余銀行按揭貸款還要繼續還嗎?浙江嘉興市中級法院審理了一起該類型案例,判定由開發商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2014年,上海的許先生購買一套別墅,向銀行按揭貸款392萬元。開發商因資金問題無法按時付房屋,造該樓盤爛尾。2018年,開發商破產,法院調查后發現樓盤沒有通過驗收,不符合付標準,許先生被通知解除購房合同。因此,許先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再向銀行償還貸款。

2020年,銀行起訴許先生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嘉興中院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解除個人購房貸款合同后,許先生是否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如果購房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解除后,購房貸款合同也應被解除,賣方應返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給貸款人和購房者。因開發商無法付房屋導致購房合同解除,許先生要求解除個人購房貸款合同是有充分依據的,因此開發商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

關于個人購房貸款合同中的第38條約定,嘉興中院認為這是銀行為重復使用而提前擬定的格式條款,其中與最高法院的解釋相矛盾的部分加重了許先生的責任,這個條款對許先生沒有拘束力。最終,該院二審判決銀行提出的由許先生歸還剩余貸款、支付利息等請求不能立,不予支持。

這個判決關鍵在于開發商解除了購房合同和擔保合同,但現實中多數況下,樓盤爛尾了,但開發商并沒有破產清算,也不會與購房者解除合同,因而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貸款合同也無法解除,在這種況下購房者還是得繼續還按揭。

現實的例子就是恒大的爛尾樓,恒大沒有破產,也不會與購房人解除合同,購房人只有繼續還貸款。以恒大的量,如果全部解除所有爛尾期房合同,由于恒大本無錢償還按揭抵押貸款,則會造大量的銀行壞帳,金融危機可能被引發,后果不堪想象,但如果讓購房者繼續為爛尾樓支付按揭,可能也會產生較大社會問題。

據以上案例判決,開發商在樓盤爛尾導致購房合同解除的況下,應承擔剩余貸款的還款責任。這一判決有指導意義,保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也為類似況下的爭議提供了法律依據。然而,對于那些開發商未破產清算且未解除購房合同的爛尾樓,購房者仍需繼續償還按揭貸款。這種況下,需要尋找更合理的解決方案,以平衡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利益,避免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和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