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執行公告,針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宋海波追償權糾紛一案。據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宋海波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給付款項,因此申請執行人提出懸賞執行申請。據法律規定,法院決定懸賞查找被執行人宋海波的財產,并特此公告如下:

一、被執行人信息

被執行人:宋海波,男,1974年10月23日生,漢族,份證號碼:370633197410235618,住榮市南耩村。

二、執行依據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魯1082民初2542號民事判決書。

三、執行標的

本金41000元及逾期利息47150元和遲延履行利息。

四、懸賞舉報人員確定方式及懸賞金額

法院對舉報人及舉報線索進行登記,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懸賞金額由先舉報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共同獲得。申請執行人承諾:以執行到位金額的20%作為懸賞金額。

五、懸賞公告期間及懸賞金兌付時限

懸賞公告期間為本院發布公告之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有關人員在上述懸賞公告期間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財產線索,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以全部或部分實現的,懸賞金從申請執行人應得的執行款中予以扣減;特定付執行或者存在其他無法扣減形的,由申請執行人另行在30日支付。

六、懸賞金的領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人所提供的財產線索真實且系合法取得;

(二)舉報的財產有可執行、能夠變現;

(三)舉報的財產不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執行法院或其他機關已掌握的財產范圍;

(四)舉報的財產經舉報依法分并已變現,雙方當事人以抵債完畢的視為變現;

(五)懸賞金的領取不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

七、下列人員不符合領取懸賞金資格

(一)案件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義務向執行法院提供線索的人員;

(二)執行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線索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與上述(一)(二)項人員串通的人員;

(四)案件執行完畢后提供線索的人員;

(五)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的人員。

八、舉報電話及聯系人

:肖法 0631-7566256

助理:李法 0631-7562141

本院會對舉報人的份及相應信息保,但為發放懸賞金需要告知申請執行人的除外。以上為榮市人民法院2024年2月1日發布的懸賞執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