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榆樹市人民法院大嶺人民法庭功調解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承辦法秉承著定分止爭、調解息訴的工作理念,將法理相融合。在法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握手言和。原告劉某在于家鎮某村擁有兩塊水田地共計3.16坰,雇傭被告孫某的無人機給自家水田噴灑農藥時,由于被告孫某的無人機在給其他人噴灑旱田農藥后,未對藥罐進行清理而直接用于水田噴藥,造原告劉某的水田害致使減產。經榆樹市農業局技推廣中心現場調查作出的調查報告證明,原告劉某水稻的減產與被告孫某未清理藥罐有直接關系。雙方就賠償問題未協商一致,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承辦法理案件后,及時與被告孫某聯系,孫某承認是自己未清洗藥罐導致原告劉某水稻減產,也愿意賠償,但劉某要求賠償的金額與實際損害金額嚴重不符,所以才有了如今的局面。找到問題癥結后,承辦法立即與原告劉某聯系,在征得二人同意后,立即開展調解工作。承辦法運用法律知識和多年辦案經驗,結合當事人的訴求,從責任認定和財產實際損害數額兩方面切,進行耐心勸導,告知被告,噴灑農藥時如果按照常規的作流程就不會造損害后果,更不會面臨賠償問題,因其過錯需要承擔責任不可避免。同時又對原告釋法明理,被告的作失誤導致水稻減產是不爭的事實,但賠償金額不可漫天要價,要據實際況進行協商。承辦法結合典型案例,就該案件提出了調解意見,雙方均同意該調解意見,被告當場給付原告賠償款6500元,原告撤訴。榆樹市人民法院扎基層,能司法,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扎實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真誠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