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私自改變戶門朝向引發鄰里糾紛,對于這一行為,河北區法院做出了相關判決。王某和周某是某小區的新鄰居,2020年新房付時,王某房屋戶門朝外開,周某戶門朝開。2021年2月周某家開始裝修,在裝修前曾與王某將自家戶門改朝外開,但遭到了王某的反對。然而,2021年6月底周某將自家戶門改了向外開。王某發現周某將戶門改朝外開后,認為這會對其通行構妨害,也可能會發生意外撞、遮擋消防栓的安全患,于是訴諸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不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理相鄰關系。在本案中,周某未經許可擅自將自家戶門改為向外開啟,對王某的通行構了妨害,同時存在人被撞到、消防栓被遮擋的安全患。因此,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要求周某將戶門恢復至朝開的原狀。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和第二百八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判決被告周某將案涉房屋戶門恢復原狀,恢復至向開啟。法也表示,在未經對方同意且未造安全患的況下,業主不應擅自更改戶門朝向,以維持和諧有序的鄰里關系。

這一案件的判決也提醒了每個人在追求舒適生活權利的同時,不應超越法律邊界,尤其是在鄰里關系中更應共同保持良好的居住環境,營造融洽的鄰里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