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在選聘業服務企業時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進行集表決。在業主委員會公示表決結果后,部分業主對于業主大會業主投票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業主的投票是否真實有效提出疑問,要求查閱所有的業主表決票。然而,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卻認為查閱其他業主的表決涉及他人的個人私,因此拒絕了業主的請求。

這引發了一個問題:業主是否有權查閱小區其他業主的表決票呢?下面我們通過一起司法案例來看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回顧:在重慶市某小區,就選聘某業公司作為該小區的業服務提供方,由業主委員會主持召開了業主大會進行投票表決。原告吳某等人對部分業主的投票真實存疑,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查閱業主表決票遭到拒絕。隨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詢、復制業主大會選聘業服務企業的議題的表決票及票權統計表。原告吳某等人認為,業主大會的表決票、票權統計表屬于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其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提供上述資料供其查閱復制。被告某業主委員會則辯稱,吳某等人行使知權的方式僅為公示和查閱,其無權要求提供涉案資料進行復制。

一審法院判令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向吳某等人提供小區業主大會關于“選聘某住宅小區業服務企業”的議題的表決票及票權統計表供吳某等人查閱、復制。而被告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因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中院提出上訴,但終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法院對此表示,業主知權的主要行使方式表現為業主的查閱權,為了有效行使查閱權,業主有利用攝像、錄影或者其他技手段進行復制的權利。吳某等人要求小區業委會提供的業主大會的表決票和票權統計表系小區業主對選聘業服務企業事宜作出的決定,屬于業主共同管理小區的重大事項,也是業主有效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的需要,并非個人業主私范圍,小區業主對此有知權。

然而,法院也指出,權利義務相一致是基本法律原則,因此吳某等人行使業主知權的同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即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得將查閱的資料用作其他不正當目的。

對于是否支持業主查詢業主大會其他業主的表決票,律師建議需要關注當地法院的判例觀點,并結合各省份出臺的業管理條例關于業主知權的范圍規定進行判斷。目前我國各地方法院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不同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