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購買了A小區的房屋,A小區的開發商與業公司簽訂了前期業服務合同,約定業公司將對A小區提供業服務,服務期限為三年。然而,業主甲從2020年5月開始一直未業費,業公司催收無果后提起訴訟,要求業主甲支付拖欠的業費及違約金。業主甲進行辯護,稱他并非前期業服務合同的簽訂方,因此該合同對他沒有約束力。此外,他還表示不滿意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認為業公司無權向他要求支付業費。

那麼,據這種況,業主是否可以不業費呢?最近,陜西省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業合同糾紛案件,并依法判決業主甲需支付拖欠三年的業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39條的規定,建設單位與業服務人簽訂的前期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業服務人簽訂的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有法律約束力。而據第944條第一款的規定,業主應按約定向業服務人支付業費。如果業服務人已按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了業服務,業主不能以未接或無需接相關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業費。

業公司為A小區提供了業服務,而業主甲作為接業服務的業主,有責任按約支付業費。即使在業服務過程中存在瑕疵導致業主甲不滿意,這也不能作為拒業費的理由。

近年來,因為業主對業服務質量存在瑕疵而拒絕繳納業費的案件越來越多。那麼,遇到這種問題應該如何理呢?

首先,業管理人在履行業服務合同過程中,應嚴格履行業管理服務義務,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并加強與業主的流。對于業主反映的業服務問題,應及時回復并解決,積極改善與業主的關系。而作為接業管理服務的業主,也應該協助業管理人進行管理。

其次,如果業公司在業管理服務過程中存在問題,業主可以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維護自的合法權益。前期業服務企業一般都由建設單位選定,業主未參與選聘。因此,對于住率較高的小區,應及時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管理職責。業委會可以與業公司通、業服務相關事宜,必要時還可以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更好的業服務。如果業服務確實存在違法違規或安全保障不到位等明顯問題,業主要注意保留證據。

最后,業公司的服務對象是小區的全業主,有公共。每個業主的利益角度不同,對業服務的也會有所不同。如果業主以業服務不能令其滿意或存在瑕疵為由,拒絕或業費,將導致業服務的正常運行所需經費無法得到保障,不利于小區的整管理,也會損害其他正常費業主的利益。

因此,良好、和諧、安全的小區環境需要業管理人和業主共同治理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