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政府加大對社區治理的投,完善社區自治組織系,指導業主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越來越多的小區業主也積極行起來,籌備立業主大會。在選舉過程中,一些業主認為自己的權益到了侵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選舉立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那麼,業主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理和支持呢?本文通過以下司法案例進行探討。

士是陜西省某小區的業主,2019年7月13日,該小區召開業主大會通過選舉立第二屆業主委員會,顧士認為選舉立業主委員會的決議程序違法,侵害了顧士作為業主的權益。為此,顧士將被告某小區業主大會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業主大會的決議。

某小區業主大會辯稱顧士的理由不能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權編調整的是因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其中規定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是指決定侵害業主相關的權權益,而立業委會并不屬于權權益。申請人稱本案所涉及的決議通過程序違法,不符合事實。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判決,顧士不服二審判決,向陜西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2023年,陜西省高院作出裁定,駁回了顧士的再審申請。

陜西省高院經審查認為,業主撤銷權糾紛是指業主認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其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銷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決定的糾紛;業主的撤銷權訴訟應當限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業管理方面的決定,對于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中出現的爭議,有關業主提出異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應屬于民事爭議,人民法院應不予理。本案中,顧士的訴訟請求為撤銷某小區業主大會2019年7月13日選舉立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其起訴理由是認為某小區業主大會立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程序違法,要求行使撤銷權。 本案糾紛系業主對于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舉中產生的爭議,不應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理范圍。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屬于業主團自治管理質的組織。所謂自治管理,是指特定業的復數業主以其對該業共用部位的共用權資本,依法組業主社團并使社團憑借對該共有業的復有權和業主們的員權,通過一定的民主決策程序使全業主的共有意志以業主公約和其他管理規約形式表達出來,并形有組織紀律的制度,從而依靠業主們民主制度、自律制度、公益保障制度和國家法制支持制度,來實現組建和運作業主團目的的一種由特定業業主們形的單元社會的組織方式。

業主大會、業委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業主。據此,業主若對選舉中的事宜有異議,可以據相關規定,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