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40余萬元!梅州一攝影店竟虛構“評比賽”之心,人皆有之。攝影、選比賽本來是好的活,但是在有心之人的利用下,就了牟利的工。11月14日上午,梅江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涉嫌詐騙罪的案件,共有4人被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經過公訴機關的審查,庭審現場查明了以下事實:被告人張某于2022年10月1日左右接手了梅州市一家攝影工作室,并與在逃的韓某旗共同合作,其中韓某旗擔任店長負責店工作。他們與江蘇省南京市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吳某婷合謀,在攝影店虛構舉辦評比賽的名義下,通過評比賽充值拉票等手段騙取多名客戶的錢款。在2022年10月12日至10月31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杰、張某彬等人在活期間聽從吳某婷指揮,假稱自己是攝影店工作人員,虛構在梅州穩定生活的份背景,并制造了競爭店長的假象,對客戶謊稱能夠短期幫客戶全部充值金額返現等,最終騙取了被害人袁某麗、陳某、朱某云等人共計人民幣416,900元的大額充值。

在騙取的錢款中,張某分得約人民幣25萬元,韓某旗分得約人民幣4萬元,吳某婷分得提人民幣27,976元,李某杰分得提人民幣11,412元,張某彬分得提人民幣8,560元等。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張某、吳某婷、李某杰、張某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數額巨大,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被告人吳某婷、李某杰、張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或減輕罰。被告人吳某婷有自首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罰。而被告人李某杰、張某彬則有坦白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罰。因此,被告人吳某婷、李某杰、張某彬認罪認罰,可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從寬理。

這起案件再次提醒人們在生活中參與類似比賽時要保持警惕。在參賽前,應仔細探求賽事主辦方是否正規,是否有權威機構的背書,以免上當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