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道路通事故認定書的法院審判案例

通事故案件中,據實地勘測校驗,對雙方行為進行剖析,從而進行責任劃分,并出道路通事故認定書。但人民法院在審理時并非一定會按照事故認定書來認定和劃分民事責任。以下是巨野法院審理的一則案件。案發生在2022年5月29日凌晨,被告李某駕駛機車行駛至巨野某路段時,撞到原告近親屬孔某居住的房屋,導致孔某當場死亡,房屋財產損壞。警部門認定李某為全責,孔某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將李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主張賠償80萬元。被告辯稱涉案車輛有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稱商業險不賠償。

法院審理認定,通事故認定書是重要證據,但需經過質證,法院應審查其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盡管認定書未顯示李某逃逸行為,刑事判決書中已認定李某棄車逃逸。李某未提供反駁證據,保險公司也明確說明了商業險不賠償逃逸行為。最終判決強險外的損失由李某承擔。

指出,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證文書,效力較高,但法院審理案件時,不應簡單以認定責任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應全面審查各類證據。如果認定書存在錯誤,法院可不采用該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