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格力高管王自如因為一些吐槽事件為眾人關注的焦點。然而,一些人的吐槽卻涉嫌人攻擊和誹謗,對此格力選擇報案。作為律師,我想就誹謗行為做一下普法,介紹害人可以采取的三種救濟措施。

首先,害人可以向警方報案,請求按照《治安管理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實施誹謗行為的人治安罰。然而,考慮到誹謗行為分布在全國各地,省執法本較高,警方可能難以全面執法。

第二種救濟措施是利用誹謗罪進行刑事追究。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誹謗罪屬于親告罪,一般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不會主。只有在誹謗行為造嚴重后果時,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然而,董明珠和王自如的個人份并非社會的管理者和決策者,因此誹謗他們并不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安機關不太可能將此案變為公訴案件。

第三種救濟措施是提起民事訴訟,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實施誹謗行為的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和給予神賠償。這是害人可以采取的較為常見的救濟方式。

然而,格力選擇報警并不是一個高明的策略。首先,由于誹謗行為的實施人分布在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很難實施省執法,警告、罰款和拘留的執法本過高。其次,誹謗行為并不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安機關不能夠將此案變為公訴案件,否則就是濫用公權和破壞刑法的謙抑

綜上所述,格力的報警并不是一個明智的決策,可能會使其陷困境。正確的理方式應該是由害人提起民事侵權的訴訟。最后,對于王自如先生,年輕人可以對自己的偶像或老板表示贊,但是應該注意尺度和表達方式,避免自己變彩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