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平正義的天平上,三起核準追訴案件背后的檢察司法考量,展現了法律的公正和權利的保障。二三十年前,一些兇殺案件未被偵破,真兇長期在外潛逃。如今,隨著司法機關不斷加大追逃和清理積案的力度,一些當年沒有被發現的犯罪分子被陸續抓獲歸案。但如果已經經過了二十年追訴期限,是否有必要對其進行追訴呢?這是一項需要權衡的問題,需要在公平正義的天平上進行仔細的權衡。

案例一中,雖然該案已過了20年的追訴期限,但是依然應當對其予以追訴。辦案檢察認為,該案雖已過追訴時效,但犯罪質、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犯罪嫌疑人歸案后不認罪、悔罪,社會矛盾沒有得到有效化解,犯罪造的社會影響仍然存在,對其有依法追訴的必要。最終,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準追訴,并被判無期徒刑。

案例二中,同樣是因為犯罪質、后果嚴重,且犯罪嫌疑人在逃跑在外,積極實施逃避偵查行為,歸案后沒有賠償、未真誠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最終兩人也被判無期徒刑。

而在案例三中,犯罪嫌疑人劉某保被崔某斌無故毆打后,隨手拿起刀捅刺致其死亡。但劉某保投案自首,歸案后認罪、悔罪,且積極對被害人親屬予以賠償。經過審查后,最高檢決定對劉某保不予核準追訴。這表明,對于悔過者改過自新的人,也應該給予機會。

這三起案例展示了檢察機關在核準追訴案件中的權衡和考量,充分現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權的保障。檢察機關將會繼續秉持“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基本價值追求,讓公平正義雖遠必達,雖久必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