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車上猥行為應加重罰,因其屬于公共場所和當眾猥。被告人郭某某是一名校車駕駛員,他利用學生早晚下車維持秩序的時機,在校車多次多名部。一二審法院認為,校車不屬于公共場所,因此在校車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猥,判決郭某某犯猥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然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并經過高院再審,認為在校車上猥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猥,因此改判有期徒刑七年。那麼,校車是否屬于公共場所呢?校車作為一種公共通工,供多數學生使用,有相對的涉眾和公開,因此應當認定為公共場所。

進一步來說,校車上的猥行為是否屬于“當眾”猥呢?據相關規定,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無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被認定為“當眾”。在這起案件中,校車上有多名,并且這些都證實在校車上看到郭某某其他。因此,據規定,郭某某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這意味著應當對其進行加重罰。

綜上所述,校車屬于公共場所,而在校車上進行的猥行為應被視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因此,對這類犯罪行為應進行加重罰,以保護學生的安全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