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學生玩鬧導致意外傷害的況并不見。這些事件一旦造嚴重后果,責任該如何劃分呢?讓我們一起來看廣東某中學發生的一起因同學搞“惡作劇”導致同學重傷的民事侵權案。這起案件引發了對校園意外傷害責任劃分和賠償問題的深思考。
廣東省廣州市某中學初一年級的思思和小杰是同班同學。一天午休時,小杰搞“凳子”惡作劇,把思思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離,導致思思坐空并摔倒,后腦到凳子后躺地不起。事故發生后,思思被送至學校醫務室并通知了家長,但最初的檢查結果并未顯示嚴重的傷。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思思的傷越發嚴重,最終被診斷為顱腦外傷、功能神經障礙以及視神經挫傷。
小杰的父母一開始很配合墊付思思的醫療費,但不久后雙方就出現了矛盾。思思父母因與小杰父母及學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便以思思名義將小杰及其父母、學校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神損害金等。
在此案件中,學校盡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職責,因此法院認為學校方面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小杰的行為和思思的傷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法院判決小杰父母承擔賠償責任,并駁回了他們的上訴。
此外,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二年級學生在課間玩鬧導致同學摔倒傷的案件。法院認為,雖然害學生也存在一定過錯,但對于案涉事故的發生,玩鬧的兩名學生及其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這些案件引發了對校園學生玩鬧導致他人傷責任劃分和賠償問題的深思考。在這些案件中,法院都強調了學校和監護人的責任,以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則意識和認知能力。這些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為校園意外傷害責任劃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也提醒學生和監護人要對校園的安全問題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