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百學院和重慶文理學院相繼發生學生因不適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的悲劇,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11月5日,重慶文理學院學生周某因不適送醫搶救無效死亡,而廣西百學院也發生了一名學生因亞硝酸鹽中毒死亡的事件。對于這兩起事件,有律師表示,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系,否則沒責任。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學校有看護學生的義務。如果學校存在過錯,導致被害人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造的,由第三人和學校共同承擔責任。希逝者安息,悲劇不再上演。同時希學校能夠加強安全管理,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