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飲公司推出的手機掃碼點餐服務備消費者關注。然而,這一服務卻引發了個人信息保護的爭議。據該公司自行設置的微信程序,消費者需要使用手機掃描店二維碼關注其微信公眾號,并授權商家獲取個人信息,才能進行線上點餐。如果不同意授權,則無法使用線上點餐服務。

在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某餐飲公司用餐時,并未被告知可以人工點餐的選項,因此他通過手機掃碼點餐并結賬。然而,他發現即使取消關注該餐飲公司的微信公眾號,他仍被注冊為該公司的會員,而且個人信息仍然被存儲在該公司,無法自行刪除。因此,孔某將該餐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并要求該公司告知個人信息況,賠禮道歉并賠償相關損失。

經過北京三中院審理后,法院認為個人信息的理包括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據民法典的規定,理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理,并征得自然人或監護人的同意。據目前的證據,2021年7月27日,孔某在該餐飲公司用餐時,并未被告知可以人工點餐的選項,誤導他以為只能通過掃碼點餐。該餐飲公司自行設置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消費者必須關注商家的微信公眾號并授權獲取個人信息,屬于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因此構侵權。

據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理個人信息時應當明示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然而,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的事實表明,2021年7月27日,該餐飲公司并未公示掃碼點餐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向孔某進行告知。因此,孔某要求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信息的范圍、過程和方式的訴訟請求是有據可依的,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該餐飲公司侵害了孔某的個人信息權益,孔某有權要求該公司進行賠禮道歉。考慮到該公司的行為并未造嚴重后果,并且在個人信息保護法頒布后已對微信公眾號的掃碼點餐作流程進行了修改,并在一審判決作出后刪除了其存儲的孔某的個人信息,因此北京三中院判令該公司通過書面方式向孔某進行賠禮道歉。

至于孔某主張的經濟損失,主要包括為保全本案訴訟證據進行公證的費用,北京三中院結合相關票據予以支持。

綜上,北京三中院判決該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信息權益的行為,刪除收集的孔某個人信息,并要求該公司以書面方式告知理孔某個人信息的范圍和方式,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孔某公證費用五千元。

零度觀點:掃碼點餐不該為侵犯個人信息權益的“私陷阱”

近年來,掃碼點餐已為許多餐廳的標配。這種新型點餐方式可以節約人力本,提高點餐效率。然而,如果吃個飯就要犧牲個人私,這到底是為了方便誰呢?是為了方便消費者就餐,還是為了方便某些別有用心之人肆意獲取消費者的私?方便并不應為商家獲取消費者私的“正當理由”。我們必須警惕掃碼點餐背后的“私陷阱”!

商家在設置掃碼點餐程序時,應回歸初衷,以實現點餐和提升服務質量為目的。一旦超出點餐的必要范圍,強制獲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消費者才能安全、放心地使用掃碼點餐方式,好好用餐的樂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