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據西湖檢察的消息,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已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針對郭某某、何某某和付某某侵害革命英雄何克希同志的肖像、名譽和榮譽的行為。今年8月,一段將開國將何克希照片盜用“革命叛徒”的短視頻在某些自上大量傳播,引起了何克希將軍家屬的關注。將軍的家屬向西湖區檢察院反映了何克希將軍肖像、名譽和榮譽被侵害的況。

經過西湖區檢察院的調查發現,從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期間,郭某某、何某某和付某某通過各自的自賬號制作并發布了“中共歷史上最惡劣的十大叛徒”視頻,其中將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革命叛徒顧順章的頭像。在視頻發布后,該視頻在互聯網上被大量轉發,造了惡劣的影響。

西湖區檢察院認為,作為網絡自博主,應該確保發布的信息客觀真實,不得發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信息。然而,郭某某、何某某和付某某沒有履行信息發布核實的義務,將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用于叛徒顧順章的頭像。

何克希同志是一位革命先驅,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做出了重要貢獻,屬于法律規定的英雄范疇。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三人的行為侵害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名譽和榮譽,也傷害了革命英雄親屬的,破壞了尊崇英雄烈士的社會風氣和公共道德,不利于民族共同利益的傳承,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三人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西湖區檢察院已依法取得何克希同志近親屬的支持,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聲明。

2023年11月30日,西湖區檢察院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向杭州互聯網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依法追究郭某某、何某某和付某某的民事侵權責任。

何克希同志的基本況是,他于1906年出生,是四川峨眉縣人。1929年加中國共產黨,隨后在1935年赴上海從事報工作,并為中央特科員。1938年,他率領部隊深江南敵后,開辟抗日革命據地。1942年,被任命為新四軍浙東縱隊司令員和浙東區黨委委員,一直到抗日戰爭勝利。1945年10月,擔任新四軍1縱隊3旅政委、華東野戰軍1縱隊副司令員、35軍政委等職務。1949年4月,率領部隊參加解放南京戰役。何克希同志為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做出了重要貢獻。1955年9月27日,在中國首次將授銜儀式上,他被授予將軍銜,為“開國將”,并獲得一級解放勛章。1966年初,何克希同志來到浙江工作,擔任浙江省政協副主席,直至去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可以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如果發現了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并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如果英雄烈士的近親屬按照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需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治安管理罰;如果構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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