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雙11”大幕于10月31日20:00正式拉開,許多人經歷了一番燒腦湊單作后,功購買到了心儀的商品。然而,也有不人遭遇了付款失敗和退款等問題,引發了熱搜話題。有網友表示,在湊足滿減的況下,由于商品降價導致購買計劃全部崩盤。還有人認為直接購買比一起付更便宜。一些網友甚至曾經起訴電商平臺,希法院能夠判決賠償損失。去年,杭州互聯網法院就一起因尾款支付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做出了判決。原告在“雙11”期間參加了預售活,但由于系統原因無法完付款,導致無法按照活價格購買商品,造了巨大損失。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電商平臺賠償損失及律師費。被告辯稱,在用戶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了系統故障的免責事由,并且已經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不應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原、被告在締結用戶協議時已經明示了系統故障的免責事由,這是基于平臺服務到不可抗力和第三方原因的制約。因此,這些免責條款不應被認定為無效條款。對于未能支付尾款的原因,原告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是系統原因導致的,但據目前的證據,還無法排除其他因素導致尾款未能功支付的可能。在“雙11”當天,原告向被告反映問題后,被告積極采取了補救措施,功延長了涉案訂單的尾款支付時間,已經盡到了平臺的義務。原告不能主張活機制已經失效。雖然原告在庭審中稱事后通過其他方式購買了相同商品,但并未提證據證明此后購買的價格與“雙11”價格存在差異,也沒有證據證明造了價差損失。此外,“雙11”當天的活價格是基于使用優惠券、紅包、折扣等虛擬權益而產生的,這些虛擬權益并不能等同于現實貨幣,在未被實際使用的況下不能被換算同等價值的貨幣進行支付。對于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法律并未規定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形式,并且原告也未提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過錯,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關于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同時,由于被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不應由被告承擔。綜上所述,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外,記者注意到,今年“雙11”前,多地消協和市場監管部門發布了相關文章,提醒商家和消費者注意一些問題。市場監管部門提醒經營者警惕“明降實漲”等套路,消協則提醒消費者在網購時要進行貨比三家、價比三家,不要輕易提供個人信息,并注意驗貨后再簽收商品,確保商品包裝完好、數量準確,并與商家宣傳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