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起引人關注的案件涉及一名未年男孩賣掉家中31斤金條,用所得的565萬元購買了蘭博基尼豪車和奢侈品。據湖北電視綜合頻道報道,該男孩小張在呂某的協助下進行了這一行。小張還支付了21萬元給呂某作為報酬。小張的母親劉士在得知實后報警,退掉了蘭博基尼,并要求呂某歸還錢財。然而,呂某只歸還了5萬元,剩下的16萬元拒不歸還。劉士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呂某返還不當得利。法院審理后認為,呂某協助小張變賣金條后獲得的21萬元,雖然是小張自愿支付的報酬,但這筆錢并非通過合法勞獲得的,損害了劉士的利益,因此應該予以返還。這起案件結案后引發了討論。
針對這一案件,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在接九派新聞采訪時表示,作為小張的母親,劉士有權要求退還小張非法使用的財產。這并不僅僅因為小張是未年人,劉士作為小張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力和義務對小張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糾正,并且作為所有權人,可以向呂某索要自己的合法財產。他還指出,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兒子盜竊父母的財產進行變賣,可能涉嫌盜竊罪,但盜竊罪屬于自訴案件,關鍵在于家長是否追究兒子的刑事責任。付建還表示,如果呂某只是幫忙賣東西而沒有參與盜竊行為,那麼他的行為可能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呂某明知是盜竊品而進行買賣,或涉嫌與小張一起盜竊黃金,或教唆小張盜竊自己母親的黃金,那麼他可能涉嫌盜竊罪的共犯,違反了我國《刑法》的規定。付建還提到,從社會角度來看,這種行為破壞了社會秩序,損害了他人的權益,是不可接的。從民生角度來看,這種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影響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行為違反了刑法和民法的規定,應該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們應該教育和引導未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尊重他人的權益,遵守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