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漢發生一起未年孩子走母親11重達33斤的金條的案件。這名未年孩子將金條托付給朋友,功賣出后獲得了565萬元的巨款。隨后,他用這筆錢購買了一輛蘭博基尼跑車和其他奢侈品,并給了朋友21萬元的“好費”。母親得知后要求退貨理,并要求該朋友返還21萬元,但對方只返還了5萬元,拒絕返還剩余的16萬元。母親憤怒之下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剩余16萬元。

回顧:

士是一位經商的,家境殷實。看到金價上漲,決定購買11金條作為投資。然而,在將金條放進保險箱時,的未年兒子小陳記下了保險柜的碼,并將金條走。小陳意識到自己無法獨立變賣這些金條,因為他是未年人,無法找到愿意收購的人。于是,他求助了已年的朋友呂某。呂某沒有拒絕,幫助他變賣了金條,并獲得了565萬元的巨款。作為回報,小陳給了呂某21萬元的“好費”。

小陳并沒有理智地理這筆突如其來的財富。他立刻前往4S店購買了一輛蘭博基尼跑車,并在奢侈品店揮霍了一番。劉士得知真相后,不忍心報警追究兒子的法律責任,只能自己理這一混局面。親自去找4S店和奢侈品店協商退款理。幸運的是,4S店和奢侈品商家同意退款,使劉士挽回了大部分損失。然而,呂某的態度讓人意外,他只愿意返還5萬元,并堅稱剩余的16萬元是小陳自愿贈與的,沒有返還的義務。

士對此到不滿,因此將呂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告上法庭。據相關法律規定,拿自己家或近親屬財的不一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若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時,罰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因此,小陳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商家同意退貨的原因是據民法典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由于小陳購買的是高價值的商品,不符合其年齡和智力水平,商家同意退貨。即使商家不同意退貨,法院也會支持劉士的訴求。

至于呂某獲得的21萬元,劉士以不當得利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據民法典的規定,贈與行為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可以撤銷贈與。小陳的贈與行為顯然侵犯了劉士的財產權,呂某作為贈人有返還義務。最終,法院支持劉士的訴求,判決呂某返還16萬元并承擔案件理費。

雖然劉士追回了大部分損失,但也應該反省一下對孩子的教育問題。如果小陳是了別人的金條,判刑的可能是10年。這個案例的目的是普法,通過案例的分,提醒大家要正確對待財產和教育未年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