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省當市人民法院王店法庭審結了一起由未年人駕駛電自行車引發的道路通安全事故。來說,2023年7月3日晚,被告宋某駕駛電自行車超速逆向行駛,與原告付某駕駛的普通二托車發生撞,造付某傷及車輛損。經當市公安局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付某無責任。原告在醫院住院治療7天,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多項損失共計30000余元。由于雙方無法就賠償金額達一致,原告將此事告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某及其監護人宋甲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事故侵權責任最終應由誰承擔。被告宋某駕駛電自行車發生通事故致使原告付某傷,且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其理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事故發生時宋某未滿十八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宋甲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經法院核定,判決宋甲賠償原告付某經濟損失26300.08元。

提醒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電自行車作為一種輕便快捷的通工,日益為人們的出行首選,但未年人心智尚且不夠,且通安全意識薄弱,駕駛技欠缺,遇到突發況時的理能力有限,容易引發通事故。因此,家長應嚴格把關,認真履行好監護職責,對未年人進行安全教育,切不可掉以輕心。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另外,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