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三穗法院調解了一起因未年人打賞主播而引發的糾紛。經調解,被告某短視頻科技公司同意返還原告充值金額的70%。案簡介為,小周出生于2014年1月,記住了微信支付碼后,使用其父親手機在某短視頻科技公司注冊賬號并多次在某短視頻平臺刷視頻。最終,小周在14天向某短視頻平臺充值14萬余元購買虛擬幣打賞多名游戲主播。父親發現后向短視頻平臺申請退款,未能達一致后向法院起訴。涉及的問題包括合同訂立、行為效力、責任認定等。法院最終調解雙方達協議,由被告某科技公司返還原告充值金額的70%。

指出,未年人實施的網絡充值、打賞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需結合案件實際況。對于八周歲以上的未年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來確定。而對于監護人是否存在過錯、是否盡到監護義務、以及平臺是否建立相應機制對未年人的行為進行提醒、限制等問題也需要考慮。法呼吁家長加強對孩子的監督,并對網絡公司強調需進一步在技上優化件設置,防止未年人大額充值、打賞案件發生。法律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