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人的霸凌事件在熱搜上一再發生,每一起惡的未年人犯罪竟然為現代社會讓人不知所措,讓法律無可奈何的現象。對未年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猶如一把雙刃劍,在保護未年人的同時,在不極端惡案件中也對犯罪的未年人往往產生放縱和妥協的現象,這引起公眾熱議和被害人的不滿。山西大同某雙語學校霸凌事件已經鬧得沸沸揚揚,四年級的男生小強(化名)被兩名同班同學長期霸凌,霸凌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毆打、強迫喝尿、猥甚至侵。當地教育局和警方關注到輿之后,發布了況通報,稱連夜立了聯合調查組,進駐到學校進行調查,后續將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容。這已經不是普通的欺凌,還可能涉及犯罪。社會焦點再次面臨“未年人犯罪”的議題,保護未年人的法律,首先要保護的應當是被傷害的未年人,而不是放縱“小惡魔”。這需要有針對的法律懲罰手段和教育懲戒措施及時跟進。

對于未年人霸凌,不限于毆打等侵害的暴力行為,有些“侮辱行為”對未年人心理的摧殘才真正“致命”。雖然民法典、未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罰法、刑法、預防未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防范和懲罰的相關規定,但實踐中,即使未年人“侮辱行為”對被害者的名譽、私、生命健康等權利已造實質侵害,如果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最終也多以責令家長嚴加管教、對行為人批評教育、要求行為人賠禮道歉及和解等形式結案。法律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首先,本無法彌補害者的質的預期損失和神損傷。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讓社會公眾產生罰不當罪的

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落實對學校管理缺失的的嚴格追責制度。校園欺凌現象,因學校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場所,學校和老師若備有足夠的警惕,也不會讓霸凌現象放任自流,也不會讓欺凌問題在學校長期“潛伏”。完善專門教育制度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矯治教育應銜接跟進,不能留下作犯科者“逍遙法外”的惡劣社會影響。校園欺凌是集法律、道德和教育于一的社會問題。每當類似事發生并被曝后,道德層面的輿論譴責都非常強烈,但關鍵在于法律和教育應當起作用。而教育是長期的,短期只有法律懲戒才有足夠的震懾作用,才能有效遏制校園霸凌的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