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健康管理中心因拒絕退還原告楊某6000元而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與楊某之間通過微信訂立的服務合同,并退還原告6000元。本案中,原告楊某于2022年8月14日通過微信向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轉賬6000元,被告告知楊某該款包含的盆底加腹直修復的套餐容。然而,由于工作調任原因,楊某一直沒有時間去消費。當楊某要求退費時,被告卻回復“售出不退不換”。經過一審、二審的審理后,法院認為原告有權選擇是否接被告提供的服務,并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有權決定是否接服務。楊某以預付款的形式向被告購買盆底加腹直加盆骨修復一個療程。就未消費部分的預付款,原告有權選擇是否繼續接被告提供的服務。現楊某選擇不再接被告提供的服務,是楊某作為消費者對商品服務的自主選擇權,原告要求解除雙方通過微信訂立的服務合同及要求被告退回未消費部分的預付款。被告主張其在收據上向楊某示明了“不退不換”,并注明有效服務時間為“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10月15日止”,故拒絕退還楊某支付的6000元。然而,法院認為被告某健康管理公司的聲明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意思,故有違公平原則,屬無效條款。因此,法院判決解除服務合同,并退還原告6000元。這一判決不僅維護了楊某作為消費者的權益,也為其他消費者在類似況下維權提供了借鑒和支持。這也彰顯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