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起案件揭示了朋友之間的騙局。李某聽信朋友張某的承諾,向其轉賬30萬元,希能通過他辦理某單位的正式編制工作。然而,工作沒有辦,錢也打了水漂。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2月4日,李某起訴要求退款的訴訟被法院駁回(據12月5日南方都市報報道)。

這個案件讓人到無奈,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他們的道德水平和事原則都令人難以置信。張某明明是李某的朋友,卻謊稱自己能辦理編制工作,從李某那里索要30萬元,并承諾如辦不則全額退款。然而,當事不了了之后,張某卻拖延不退全款,言而無信,大肆發空頭支票。相反,李某想要一個有編制的工作,卻沒有按照正規渠道去考試、應聘,只是依賴金錢來求助于所謂的“走后門”和“找關系”,試圖破壞公平和正義。最終,他不僅什麼都沒得到,反而損失慘重。

當然,法院駁回了李某的訴訟,并不意味著法律站在欺騙和拖欠款項的張某一方。這是因為李某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指控張某違約,但他們之間的約定本就是在違法違規的前提下建立的,旨在謀取私利,這種行為助長了不正之風。如果允許這樣的約定生效,可能會擾正常的招聘秩序,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損害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這樣的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就不存在違約一說。

雖然李某的機不純,但幸好他的計劃沒有實施,還沒有真正犯法律。相比之下,張某涉嫌詐騙,其行為是實實在在的。事實上,只需在網上搜一下就能發現,以30萬元買一個“事業編”是一個存在多年的老騙局,在多地已經出現了很多案例,而且“標價”幾乎都一樣。騙子們聲稱只要錢就能買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然后以各種方式索要更多錢財,最終要麼消失無蹤,要麼敷衍推。在許多案件中,公安機關已將這種行為定為詐騙,騙子不僅要賠償害人的損失,還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顯然,李某的選擇向法院起訴是錯誤的,他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在其指導下留存證據,以便及時止損。李某之所以沒有報警,可能是因為對法律知識所知甚,也可能是因為自己本機不純,心虛不敢采取行。然而,他的“朋友”張某能夠想出這樣的欺騙手段,絕對不是什麼省油的燈。如果不報警理,不僅他自己會吃虧,還會有更多人被張某所騙。

只有讓騙子得到懲罰,才能降低他們繼續行騙的幾率,避免更多人遭損失。這種詐騙手段之所以屢打不絕,還總能得逞,是因為它抓住了一些人貪圖安逸、走捷徑的心理。即使事業編制多年來已經是“逢進必考”,仍有人認為付錢比憑實力更有效,認為靠關系比靠自己更可靠。這樣的人,即使功混進,也很難逃違法紀的結局。要終結這種荒謬的騙局,首先求職者必須樹立合法、正確、健康的就業觀念,憑借自己的能力去爭取編制和工作機會,而不是總想著尋求捷徑。同時,機關和事業單位招聘的明度也需要進一步加強,讓“逢進必考”的原則深人心,讓大家都明白編制是不能用金錢買來的,這樣騙子就無法得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