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專門知識的人指的是在科學、技以及其他專業知識方面有特殊專門知識或經驗的人員。他們可以在法院準許的況下,出庭協助當事人對案件事實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說明或發表專業意見和評論。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律上被稱為專家輔助人,也被理論界和實務界稱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并且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關于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相關法律依據,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這些法律依據規定了當事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要求。

首先,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是基于當事人的申請參加到訴訟中的,是代表當事人進行質證、提出專業意見的,其訴訟地位為當事人的輔助人。因此,他們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此外,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并且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因此不宜將其參照于中立地位的證人或鑒定人進行對待。

其次,當事人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的人數為一至二名,并且申請書應當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況和申請的目的。一般而言,當事人申請出庭的有專門知識的人,不是必須備法定資質要求,只要當事人認為其有有專門知識即可。但是,法院是否準許,將會考量其是否備對鑒定意見或專業問題發表科學、客觀意見的能力。

第三,如果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不是只是通知申請的當事人。法院準許申請的,意味著將來的庭審中,申請的當事人將增加有專門知識的人這一訴訟武,從平等保護訴訟對抗出發,法院也應當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同時也應當給另一方當事人留出準備相應訴訟武的時間。

最后,在司法實務中,如果案件涉及的專業問題不屬于司法鑒定范圍,但又確實需要專業人士提出專業意見,而各方當事人卻都不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形下,有不同觀點認為法院也不能依職權委托,因為據現行立法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必須是基于當事人申請。如果案件因缺該相關專業意見而又沒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導致無法查明案件真相的,法院可以據證明責任原則,認定由對該專業問題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必要時,法可以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況下,委托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專業問題發表專業意見。盡管法在不得已的況下,可以法律真實作為裁判的依據,但畢竟查明案件客觀真實并裁判止爭,才是法律追求的最終目的。